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并做好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和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4号)和《陕西省高等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陕财办教[2007]95号)的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是中央与地方政府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而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励、资助对象
第四条 奖励、资助对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计划内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秀;
5、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七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国家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国家助学金的学生不再申请国家奖学金。
第四章 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
第八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为5000元/每人每年;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2500元,一般困难的学生每生每年1500元。
第九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及国家助学金的评选名额和总金额每年由陕西省财政厅、教育厅分配确定。
第五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 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行申请审批制。申请和评审工作每年10月开始,10月底前评审完毕。
第十一条 我校学生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程序如下:
1、公布年度评选名额和申请条件。
2、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书;
(2)上学年所修课程成绩(新生提供高考成绩单);
(3)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3、院(系)审查、提出推荐名单,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与有关材料一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4、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下达的名额和预算以及院系推荐意见组织评审,并确定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5、将获得奖、助学金学生建议名单以及《国家助学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获奖、助学生名单备案表》等材料上报陕西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批。
第六章 发放
第十二条 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向学校济困助学专户拨付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专项资金。
第十三条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制定年度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发放方案,由财务处统一发放。
第七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各院(系)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对于在推荐过程中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即取消推荐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学校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奖、助学金评选程序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各院(系)要加强对获得奖、助学金学生的教育管理,引导学生要以身作则,积极发挥模范作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一经发现有违纪或不诚信行为,将取消其获奖、助资格并追回其所获奖、助学金。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时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