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西大党发〔2014〕40号

关于印发《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通知

  

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党群系统各部门: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党员队伍建设的新部署新要求,不断提高我校发展党员质量,根据中央办公厅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校党委对2009年9月下发的《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发〔2009〕27号)进行了修订,并经党委常委会2014年11月5日会议审定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2014年11月13日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保持党组织的先进性和纯洁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尤其要重视做好在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慎重发展、均衡发展,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四条  校内各级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特别是对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业务能力强,学习成绩优良,现实表现突出的青年教职工和大学生,要主动关心,经常启发教育他们,逐步提高他们的政治觉悟,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

  第五条  大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教育要注意从新生入学就积极开展工作,做到早教育、早选苗、早培养,为进一步吸收发展新党员和更好地发挥大学生党员在校期间的骨干作用奠定基础。

  第六条  党支部要指导要求入党的同志正确书写入党申请书。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为什么要入党,对党的认识过程、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二)个人的成长经历和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主要优缺点。本人如果有政治历史问题或受过处分,都必须如实写清楚;(三)今后努力方向;(四)个人基本情况(如:性别、出生年月、何时何地入团、个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等)。

  第七条  校内教职工和学生入党申请人应当向工作、学习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校内各单位编制外聘用人员(以下简称聘用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三年以上,且现实表现良好,可以向聘用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

  党组织收到入党申请书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派人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基本情况。

  第八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支部委员会(不设支部委员会的由支部大会,下同)研究决定,并报所在党委备案(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校内各党委应及时将聘用人员入党积极分子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党组织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党的基本知识;

  (二)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联系情况;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纲领、宗旨、组织原则和纪律,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信念,为组织发展做好准备。

  教职工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由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负责,主要对要求入党的教职工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础知识教育。

  学校党校(分党校)举办的培训班主要对学生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较系统的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路线的教育。

  第十一条  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认真填写《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有连续性,培养教育的时间可连续计算。大学生中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要注意做好从中学到大学的衔接、从本专科生到研究生或工作单位的衔接。入党积极分子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所在单位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党校培训结业证书以及培养、教育、考察的有关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第三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三条  对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并报所在党委备案后,可列为发展对象(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校内各党委应及时将聘用人员发展对象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指导团组织进一步坚持和健全“推优”工作制度,关心帮助团组织的“推优”活动,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为发展对象的工作,使“推优”成为学校党建带团建的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十五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

  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第十六条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帮助发展对象认识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

  第十七条  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党组织必须对其进行政治审查。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情况;直系亲属和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

  政治审查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注重本人的一贯表现。审查情况应当形成结论性材料。

  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十八条  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要通过各种形式,进一步加强对发展对象进行党章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文件的学习培训工作。

  发展对象须参加过党校不少于三天(或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的短期集中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

第四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

        第十九条  接收预备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所在单位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预审,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进行预审。

  校内各党委要将预审同意拟发展的聘用人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进行审查。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一条  实行发展党员公示制度。对经党支部提名和党委预审通过的发展对象,在提交支部大会讨论接收之前,应在发展对象工作、学习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天。经过公示,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没有提出意见,即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如党员和群众对发展对象提出意见,党支部应对反映的问题认真进行核查,并报所在党委审查(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审查后认为符合预备党员条件的,方可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对审查后认为不符合发展条件的,应暂缓发展或不予发展。

  第二十二条  党支部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大会,有表决权的到会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召开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会前准备工作:(一)通知发展对象到会;(二)邀请部分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三)布置会场。

  支部大会程序:(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二)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的相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四)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五)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在支部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支部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培养教育考察等材料报所在党委审批(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支部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第二十六条  校内党委审批前,应指派专人(党委委员等)对发展对象的《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同其进行谈话,详细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政治历史情况、现实表现及对党的基本知识掌握程度。在谈话过程中,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向他们提出要求和希望,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所在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校内党委审批预备党员,必须集体讨论和表决,并形成决议。

  校内党委主要审查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备、材料是否齐全。发展对象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校内党委的审批意见要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相应的栏目中,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校内党委审批同意接收发展对象为预备党员后,党支部要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对未被批准入党的,校内党委也要通知党支部和本人,做好思想工作。

  校内党委审批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应逐个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八条  校内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九条  校内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已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并向他们下发《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对他们继续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三十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校内党委(直属党支部)或党支部组织进行。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要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党支部每季度至少找预备党员谈话一次,了解其各方面的表现情况,预备党员每半年至少书面汇报一次自己各方面的情况。党支部应当根据预备党员现实表现情况,如实、负责地填写《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

  预备党员毕业、升学或调动工作时,校内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等全部入党材料和预备期期间的表现材料认真负责地转给接收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延长预备期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报所在党委审批,并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三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是:本人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小组提出意见;党支部征求党员和群众的意见;支部委员会审查;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报上级党委审批。

  预备党员转正申请书的主要内容:(一)总结预备期内本人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方面的表现和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尤其要回顾总结入党时党内外同志对自己指出的缺点和不足的改进情况;(二)向党组织提出转正申请。

  讨论预备党员转正的支部大会,对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会议程序是:(一)党支部书记主持会议;(二)本人向支部大会汇报自己在预备期间的表现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应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三)支部委员会介绍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情况,提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意见和理由;(四)支部大会充分讨论;(五)正式表决,做出决议。

  党支部要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连同本人《预备党员考察写实登记表》、转正申请书、预备期间的思想汇报和表现等材料报所在党委审批(直属党支部报学校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四条 校内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三个月内讨论审批。审批结果应当及时通知党支部,送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党支部书记应当同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校内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当对转入的党员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接收的党员入党材料齐全。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学校党委组织部批准,不予承认。对转入的预备党员,在其预备期满时,如认为有必要,可推迟讨论其转正问题,推迟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转为正式党员的,其转正时间自预备期满之日算起。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转正后,所在党委、直属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转正申请书和培养教育考察材料,存入本人人事档案。无人事档案的,建立党员档案,妥善保存。

第六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必须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党委组织部要定期检查学校发展党员工作情况,检查结果要向党委汇报,并向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通报。

  第三十九条  校内各党委、直属党支部每年要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告当年发展党员工作情况和下一年发展党员工作计划。

  第四十条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和不正之风,一定要严肃查处。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一律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

  对采取弄虚作假或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应当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党发〔2009〕27号)同时废止。

 

送:校党委常委、校长、副校长。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办室         2014年11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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