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适应我校事业发展的党校教育体系,充分发挥党校的教育培训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校工作暂行条例》、中共陕西省委教育工委《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党校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校是学校党委对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训的学校,是党委的一个重要部门。
第三条 党校要努力建设成为进行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的坚强阵地,成为党员、干部增强党性锻炼的熔炉,使党校在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第四条 党校的教育方针是:以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为指导,以研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党的建设和高等教育事业的实际问题为中心,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忠诚于马克思主义、德才兼备的党员领导干部和具有共产主义理想信念、动机端正的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 我校党校的主要任务是提高广大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素养。具体承担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加强党的思想理论建设。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主,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武装全体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
2.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对处、科级党政干部进行党的基本路线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等方面的轮训、培训,达到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本领的目的;
3.对全校党员进行以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为主要内容的党的宗旨、信念和党性教育,以及党的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党风廉政教育和党的优良传统教育;
4.对全校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知识的教育;
5.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党建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围绕我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校教育工作开展理论研究。
第六条 党校通过轮训和培训,提高学员六个方面的素质:
1.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牢固树立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能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2.自觉地、坚定地、全面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路线,坚持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建设符合中国国情的高等教育事业;
3.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注重调查研究,善于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有胜任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基本知识和领导能力;
4.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广大教职工的监督,艰苦奋斗、廉洁奉公,坚决同各种腐败现象、不正之风作斗争;
5.坚持党性原则,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维护党内团结和统一,团结同志,公道正派;
6.进一步加强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知识的理解,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端正入党动机。
第七条 党校干部必须忠诚于党的干部教育事业,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实事求是,继承和发扬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三大作风,用改革精神办好党校。
第二章 党校的设置和领导体制
第八条 学校党委建立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党校,党校根据工作需要可在院系建立党校分校。
第九条 学校党委对党校的领导主要是:
1.传达中央和上级党委的重要决定,指导党校坚持正确的办校方向和教育方针,并进行督促检查;
2.制定党员、干部、入党积极分子进党校轮训、培训的政策;
3.配备党校领导班子;
4.协调党政有关部门支持党校工作,为党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支持党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十条 党校校长由学校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兼任,副校长由党委组织部、宣传部负责人兼任。
第十一条 党校的培训规模、培训范围、培训层次、培训内容以及培训时间安排由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学校党校对设立在院系的党校分校进行业务指导。
第三章 培训班次和培训时间
第十三条 党校的培训班次分为:党政领导干部培训班、党务干部培训班、党员培训班、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等。
第十四条 各培训班的培训时间,根据培训目的和要求,由学校党委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的处级以下党政干部,提任上一级职务,原则上要求经过党校培训,没有经过培训的,提任后应尽快安排培训。入党积极分子只有经过党校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才可以发展。
第四章 教学和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党校教学应以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为主,并把理论学习和增强党性锻炼结合起来,同时针对不同培训对象,开设相关的其他课程,并积极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
第十七条 科学研究是教学工作的基础,党校应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学校党建工作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围绕学校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党校教育工作,开展理论研究。
第五章 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
第十八条 建立一支与教学、研究工作相适应的专、兼结合的教学、研究队伍。党校队伍建设的重点是提高任课教师素质,加强对党校教师的培训,不断提高授课水平。党校教师主要由校党委领导、党委部门负责人、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马列课教师、离退休党务工作者担任。
第十九条 党校的年度预算,纳入学校正常预算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党校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西北大学委员会
二〇〇六年三月二日